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2),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