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