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