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