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许可证颁发与注销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