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