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