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进口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放射源进口申请时,给定放射源编码。 分批次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每6个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1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