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