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