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