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