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