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