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