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