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