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