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