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