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