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