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