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