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