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