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五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