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检查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