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