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