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