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