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七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七条 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