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九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