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