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