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