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