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