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