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