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出所 第五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出所 第五十三条 因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少年收容教养的,收容教育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出所手续,并将其在所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