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出所 第五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出所 第五十一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通知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同时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