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收容室应当通风、采光,防暑、防寒、防潮。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收容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