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教育 第三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教育 第三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劳动教育应当坚持立足思想转变、着眼解教就业、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对参加劳动生产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保证安全,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