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收容教育区;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