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条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