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