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收养档案和证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收养档案和证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的规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