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四十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四十三条 “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证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序号)。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