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